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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郑筱萸之死

2007-09-26 20:30:38 来源:余向栋


话说郑筱萸之死

         话说郑筱萸之死

 

                              余向栋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710日上午已在北京被执行死刑,郑被执行死刑是意料之中的事,这个结果早在北京市一中院529日对其作出一审判决时就看到了。这到不是什么高人有什么神机妙算,这是常识告诉我们的——在目前的体制下,一个地方中级法院没有“尚方宝剑”敢判一个中央机关部级干部死刑么?

 

    有人为郑筱萸的受贿数额不是最大而对其适用死刑而不解。其实,在郑筱萸之前被判处死刑的高官成克杰、胡长青、王怀忠受贿的数额都不是最大的,但或是情节特别恶劣、或是罪不可恕、不堪改造都被判处死刑了。既然我们的法律保留了死刑,总会有人会撞在抢口上,除非你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做事。

 

   郑筱萸的辩护词我们没有看到,郑身为国家药监局的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是没什么问题的;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造成了后果玩忽职守罪也构成。但玩忽职守罪不是死罪,最严重的情况下也就是处有期徒刑十年。我们不清楚郑筱萸的受贿行为与玩忽职守之间有没有内在的联系——有没有把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特别有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然后又徇私舞弊收受巨额贿赂,假如是这样的话性质确是恶劣了;假如不是这样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该杀还是不该杀,决定性的因素是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大小、主观恶性的大小,而不是某个个人来决定这个人是不是该杀,那样岂不成了封建社会“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再说我们毕竟不是靠杀人来统治的,也不是靠杀人来杜绝腐败的。这也是常识。

   郑筱萸的辩护词我们没有看到,郑身为国家药监局的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是没什么问题的;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造成了后果玩忽职守罪也构成。但玩忽职守罪不是死罪,最严重的情况下也就是处有期徒刑十年。我们不清楚郑筱萸的受贿行为与玩忽职守之间有没有内在的联系——有没有把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特别有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然后又徇私舞弊收受巨额贿赂,假如是这样的话性质确是恶劣了;假如不是这样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该杀还是不该杀,决定性的因素是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大小、主观恶性的大小,而不是某个个人来决定这个人是不是该杀,那样岂不成了封建社会“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再说我们毕竟不是靠杀人来统治的,也不是靠杀人来杜绝腐败的。这也是常识。

                                                                                                      

  郑筱萸受贿六百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中国的反腐败史上留下了这么一个教材。既然受贿罪在立法上有死刑的适用,对郑筱萸适用死刑,不能说违法。他也给那些腐败分子一个警示:小心你们头上的克利斯蒂剑,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时候一到,统统报销。你们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血汗钱养活了你们,你们只有兢兢业业业,勤勤恳恳地为纳税人服务的份,没有拿纳税人的钱为自己谋私利的权。你们就是拿纳税人给你们的俸禄,享受纳税人给你们的待遇,仅此而已。任何非份之想都是不能有、也不应该有。懈怠职责,滥用权力与人民公仆的称号不相称,至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与人民公仆的称号更是格格不入。郑筱萸们正是利令智昏,摆错了自己的位子,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索贿受贿,犯了作为公仆的大忌,自己酿就的苦酒,只能自己喝。

                                                    

          对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这是前几年一些学者提出的主张。经济犯罪有别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尤其是有别于暴力性的严重刑事犯罪,一些人之所以能搞权钱交易就是因为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权力,一旦剥夺了他们赖以敛财的本钱,他们就什么都不是了。因而对他们可不适用死刑,在政治上判处他们死刑即可。从世界范围看也只有极少数国家保留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由于死刑犯不引渡是国际惯例,有的经济犯罪分子跑到国外,绳之以法就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还妨碍了我们同这些犯罪的斗争。这一主张招致了另一些人的反对。他们担心现在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死刑那些腐败分子尚且胡作非为,没有了死刑他们更会有恃无恐,生怕对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不利于遏制腐败现象,不利于打击腐败犯罪。他们把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与死刑的适用联系在一起,在思想深处实质上是对死刑的迷信。其实,在任何时候刑罚的威慑作用都是有限的,事实早已证明,刑罚的威慑力并不在于它有多么严厉,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手莫伸,伸手毕被“捉”。在郑筱萸之前并不是没有因受贿而判处死刑的,光省、部级的就有成克杰、胡长青、王怀忠,杀得并不少了,但仍然有人“前腐后继”,腐败仍在继续,“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更为隐蔽。蠹虫仍然在吞噬国家的肌体、人民的财富。如果不从源头上、体制上根本解决反腐败的问题,那么再杀几个王筱萸、李筱萸也是于事无补。

                           四 

    从今年开始死刑的核准权已收回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杀人数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在公开报道有影响的高级干部受贿犯罪中,郑筱萸是2007年被处死的第一人。北京市中院宣告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笔者就预见到最高院核准的结果。理由在此就不再赘述了。郑筱萸的辩护人对此是持有强烈的不同意见的,一审宣判后,郑筱萸的辩护人曾有在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他们的辩护词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但我们还未及看到就很快就被删除了。了解真相、评判是非就没有了依据。这样封杀,也算是领教了。你怕什么呢?让一个死刑犯的罪行公诸于世,岂不是更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看清他的丑恶嘴脸,不是更可以激起广大人民群众对他的憎恶吗?人民群众了解了事实真相不是更会拥护英明、正确的判决吗?我们不是说要相信群众吗,为什么遇到具体事情就自觉不自觉低估群众的觉悟,低估群众的判断力呢?现在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了,早已不是四人帮搞愚民政策的时期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已经有了极大的提高,老百姓心中的秤是很准的。既然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判决也公开宣布了,为什么辩护词、法律文书不能公开呢?须知,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是要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必须是铁案!今天的绝密,到一定时候就会路人皆知,大白于天下了。

 

    从今年开始死刑的核准权已收回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杀人数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在公开报道有影响的高级干部受贿犯罪中,郑筱萸是2007年被处死的第一人。北京市中院宣告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笔者就预见到最高院核准的结果。理由在此就不再赘述了。郑筱萸的辩护人对此是持有强烈的不同意见的,一审宣判后,郑筱萸的辩护人曾有在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他们的辩护词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但我们还未及看到就很快就被删除了。了解真相、评判是非就没有了依据。这样封杀,也算是领教了。你怕什么呢?让一个死刑犯的罪行公诸于世,岂不是更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看清他的丑恶嘴脸,不是更可以激起广大人民群众对他的憎恶吗?人民群众了解了事实真相不是更会拥护英明、正确的判决吗?我们不是说要相信群众吗,为什么遇到具体事情就自觉不自觉低估群众的觉悟,低估群众的判断力呢?现在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了,早已不是四人帮搞愚民政策的时期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已经有了极大的提高,老百姓心中的秤是很准的。既然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判决也公开宣布了,为什么辩护词、法律文书不能公开呢?须知,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是要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必须是铁案!今天的绝密,到一定时候就会路人皆知,大白于天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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