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案日记(之二)
余向栋
20051月14日 雨夹雪转阴
今天,一大早我们就去K派出所等候开门。承办民警Y是从警校毕业的年轻警官,对我们还挺客气.。他把我们领到二楼会议室明确告诉我H是涉嫌诈骗,眼下还未对他刑事拘留。Y还说H在W市有许多对立面,他们都很恨H。Y警官问我是否知道H的历史,告诉我H曾因诈骗被判过刑,刑满后又因诈骗劳教过。我与H以及H的公司只是工作上的业务关系,对H的既往历史确实不了解。再说,历史只能说明过去,不能证明现在,更不能确定未来。人是能变的,好人能变坏(譬如当官的因腐败而变成贪官),坏人也能因为经过改造而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这种人大有人在,最典型的如末代皇帝傅仪)。应该允许犯错误的人改正错误,不能对犯过错误包括犯过罪的人一棍子打死。对人不是用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而是静止、僵化、一成不变地把人看扁、看死,是错误的,不符合党的政策。就H目前涉案的情况而言关键是看是否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H是否实施了诈骗犯罪。据Y介绍,他们还有一些工作要做,下午再联系。
下午4点我们又去K派出所,Y走出来满脸严肃,与上午接待我们时完全不同。“H已经刑事拘留。” 他声调低沉,眼睛看着地面。我当即提出要会见H,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委托书等交给他,他不接:“你交给我们领导。”“不,你是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我交给你,你必须收下。” 他看了我一眼,稍稍犹豫了一会接了过去。我紧接着问:什么时间会见。他不加思索地回答:“现在不行,要逮捕以后。” “什么?” 我与他论理起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中央六部委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公安部也有明确的规定,你不清楚,可以去问问你们的领导。” 我对他这样说。他又看了看我,一声不吭转身走到楼上去了。过了一会儿,Y告诉我等通知。此时此刻,我想起了一句话:“要为权利而斗争。”联系到目前实践中实际存在的律师“会见难”,今天我又遇到了。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尽管这些规定离国际标准、离真正切实保障人权差距甚大),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具体执法人员的素质欠佳,基层在执行中走了样,造成了“会见难”。我们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坚定不移忠实于法律,宣传法律、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据理力争,有时候是可以变“难”为“不难”的。 我们出了大门,听门卫(联防队员)说,Y在里面很强硬,态度很“恶劣”,什么都不承认,联想到昨天晚上他说的话:“我没有事,是他们害的!” 他的态度“恶劣”就不奇怪了。现在还不清楚安排什么时间会见H,我当夜返回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