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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日记(之十)
2007-09-17 14:45:01 来源:
余向栋 2005年2月4日 晴
昨天晚上Y通知家属今天去接H,原本上个月31日基本上就定下对H取保候审又耽误了五天。我认为,H根本就不构成犯罪,H应该无罪释放。在程序上,对H应当撤销案件。W市警方对H的处理在我的预料之中,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现在不是较真的时候。许多家属心里清楚自己的亲人是冤屈的,为了让亲人早日获得自由,往往选择了沉默,甚至接受不合理的条件,被迫签订“城下之盟”。H被多关一天,他本人就多吃一天苦,公司的就多一天损失——老百姓玩不起。据说警方之所以同意对H取保候审,原因之一是H的“态度好”。这就奇怪了,警察方不是非常恼火H“态度恶劣”吗?现在怎么又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呢?原来H并没有承认警方的指控,只是表示出于对被害人被诈骗的同情,同意给予补偿,并且写了承诺书。这也是化钱免灾的无奈之举。在民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有的债权人采用极端的方法非法限制或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有的地方侦查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利,在执法中以涉嫌犯罪为名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处分自已的财产。这是另一种非法拘禁,而且是一种较普通非法拘禁更为严重恶劣的非法拘禁!
在与公权的对垒中,公民是绝对的弱势群体。法治、法治首先是治吏,限制官吏的权力,防止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吏滥用权力。法律的真谛就在于限制公权,就在于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得到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H的经历再次验证了法治缺失之痛,再次呼喊完善、健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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