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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在解决问题中发展 在克服困难中前进

2008-12-27 06:19:33 来源:余向栋


刑事辩护在解决问题中发展  在克服困难中前进

在《中国刑事辩护30年暨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国际研讨会》上的专题发言

                    (2008111,根据记录整理)

                                余向栋

    对中国刑事辩护30年,我们有很多话要说。作为一个改革开放的参加者、受益者,我也目睹和经历了我国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的30年。这30年从一个人的成长当中,已经到了三十而立、如日中天了;但是在历史的长河当中,30年弹指一挥间,是很短暂的一个瞬间。用这两个比较来看,我感到我们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中国的刑事辩护可以说有喜有忧,喜忧参半。喜的是我们冲破了牢笼,跨出了法治建设这一步。我们现在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最近召开的第七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党和国家对我们律师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支持;忧的是在肯定我们的主流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就刑事辩护而言,我们现在有三个下降:刑事辩护率下降,刑事辩护律师的公信力下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从业率下降。据我观察,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还有可能进一步下降,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老百姓,越来越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刑事辩护失去信心。有不少的刑事辩护律师,转行了,不做了,特别是做得比较好的律师,他感到做刑事辩护风险高,收益低,还不如做其他的非讼业务,刑事辩护有些边缘化。

     在这样的过程当中,我感到,我们的刑事辩护远没有成熟,还像一个幼儿学步,摇摇摆摆,但是他在成长,既然在成长应该有信心,我不认为没有希望了。盲目乐观和过于悲观都不符合实际。在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当中,我认为在我们的制度建设上,有很多是缺位的。在我们刑事诉讼中一个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完全彻底的贯彻,是最大的缺位。尽管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但是在实际的运作当中,比如说法律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你必须回答,这个与国际社会当中不能自证其罪是相违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必须讲,不讲不行,所以种种问题就出来了。逼供、诱供、刑讯逼供就出来了,屡禁不止。为什么?这是你的义务,当然现在不敢明目张胆的搞,但是变相做的太多了。我也注意到了我们有些专家、学者善意地提出,是不是能把看守所从公安部门分离出来。实际上我们很多案件第一次审讯或者前几次审讯不是在看守所里面,是在派出所、在留置室、在刑侦队、在经侦队的小屋子里,他的留置有24个小时,24个小时他是连轴转的。在这24小时里把“活”干好了,这个问题不是把看守所从公安部门分离出来能够解决的,根本的问题还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问题,能够明确哪怕沉默权不能完全的实行,起码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用这样一个描述,是不是能够好一些?

    还有我们在介入刑事侦查阶段的过程当中,大家都有这样的体会,刚才有的同志发言说,97年的刑事诉讼法有进步,我也同意这样的观点:我们现在的刑事辩护有突破,有进步,其中一个标志就是侦查阶段可以介入。但实际效果,大家心里有数。五项权利也好,六项权利也好,是不是辩护权?你起到的是什么作用?你和犯罪嫌疑人能不能自由的交流?比如说,我们现在规定的,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是的,不批准但是有个“安排”,用了“安排”两个字,这是我们六部委加上去的,这个“安排”实际上就是批准,他办案人员给你安排了,就是批准你会见了,领导同意了,给你安排了,就是批准你会见了,搜索事实上还是要经侦查机关的批准。六部委又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在律师提出要会见的48小时内进行安排。我也注意到,有一些文章里面提到,给你安排了,似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是有保障的。我要讲的是这个受保护的权利应该是谁的?到底是律师的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为什么要律师提出来才能够会见?是律师受到国家机器的冲击吗?是律师需要法律帮助吗?这个权利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的嘛!是犯罪嫌疑人受到国家机器冲击的时候就有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是伸出援手的人给犯罪嫌疑人以帮助的人。我们的立法上一字之差,差之千里了,现在的规定是本末倒置的。

    我感觉到,仅仅以这样的例子来说明当下的刑事辩护有许多有待改进。时间关系不容展开了,概括起来有两句话,我们现在的刑事辩护是在解决问题中发展,在克服困难中前进,我对前途还是充满信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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