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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美观感略谈
2007-10-12 23:46:44 来源:田文昌 余向栋
访美观感略谈
田文昌 余向栋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一行十一人,应纽约大学的邀请,对美国进行了访问。此次访问的时间较短,但期间通过与美国专家学者、律师同行、法官、检察官进行了广泛的接触,旁听了法院的庭审,相互之间增进了了解,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有机会掌握了第一手的美国刑事司法审判的资料,收获颇丰。回国后将此次访美的观感简单整理,希望与国内法律界的同行共勉。美国辩护律师的执业规范 美国法律服务比较发达,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0%,但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他们活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有私人律师及公设律师(包括法院指定的律师,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两类,后者由政府承担费用。根据美国的法律,无论穷人,富人一旦被指控犯罪,都能得到律师的帮助。事实上,在美国有80%左右的刑事被告都是由公设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律师是刑事司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与法官(必要时有陪审团)、检察官一样,辩护律师是法庭在审判案件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纽约大学的STEPHEN .GIKKERS教授向我们介绍,美国律师协会(简称ABA,即AMERSCAN BAR ASSOCIATION)在起草律师执业规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ABA在1908年就制定了模范律师执业规范,并于1970年,1983年,2003年几次对该规范作了修改,各州的律师协会,也分别制定了各州的律师职业规范,虽各有规定,但是大致相同。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什么地位、辩护权到底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在我们业界曾有不同意见。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主体资格问题,美国ABA刑事司法标准规则(以下简称“标准规则”)明确,辩护律师同律师协会其他成员一样,必须受到法规、规则、法庭判决和其他行为规范规则的约束。辩护律师没有义务执行被告任何违法和违反行为规范规则的指令,辩护律师是被告的职业代理人,而不是被告的替身。这一定位,明确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首先,辩护律师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第六条规定被告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辩护权最根本的是被告的权利,辩护律师是基于法庭的指定或者被告的委托才介入诉讼中代理被告行使某些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核心职责是要作为被告的律师以勇气和投入来进行有成效的代理,争取被告最好的结果。辩护律师应努力提高和改善刑事司法的运作,当其注意到实体法或程序法中存在缺陷或不公正的情形,律师应努力进行补救。正因为辩护律师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因而某些基本的权利只能由被告自己行使,如提出任何诉求;是否接受辩诉交易;是否放弃陪审团的审判;是否自证其罪;是否上诉等等。 其次,辩护律师又不同于一般的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是职业代理人,辩护律师以代理诉讼为职业。在美国,执业律师必须在一个州注册。根据ABA“标准规则”的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解释为了有效的进行辩护,当事人有必要向律师完全披露所有的事实。律师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但是经当事人同意,或因为进行代理行为而必须得到默许授权的、必要的披露,或在辩护律师为防止当事人从事某项可能导致立即发生死亡或严重的人身伤害的犯罪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必要披露信息的除外。辩护律师有义务告诉当事人应遵守法律,不应建议当事人或者在明知的情形下帮助当事人进行非法或者欺诈的行为;辩护律师可以就可预见的违法行为,就某项法律的涵义、范围及其有效性提出法律意见。“标准规则”规定,辩护律师不可故意错误陈述事实或者误导法庭以求延续审判;不可以在缺少合法基础的情形下,故意就程序问题来拖延时间;还规定不可以接受过多的案件从而导致辩护质量的下降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应该以任何形式引导或者威胁当事人隐瞒事实从而使辩护律师可以更随意的采取行动,即使律师采取此类行为也不解除律师知道事实真相的责任。 作为职业代理人,“标准规则”要求,每一州都应该以法规或法庭规则的形式来规定被告有权获得与律师之间的迅速和有效的交流,为确保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流,看守所、监狱、法庭和其他被告与律师进行交流商议的场所必须提供充足的设备以保障此种私人会谈顺利进行。看守所、监狱和其他羁押场所必须依法禁止审查或者干涉任何发生于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交流、会谈或通信。在他们看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纯属“私人”性质,是毫无疑问地应该得到保障的,提供这种保障是政府(包括但不限于看守所、监狱、法庭和其他被告与律师进行交流商议的场所)的义务。 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是辩护律师的基本义务之一。无论是法院指定的还是被告委托,也无论被告是否认罪,辩护律师都应该迅速地就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中,辩护律师不可故意使用非法方式获得证据,也不能雇佣、唆使或者怂恿他人非法获得证据,不能故意提出虚假证据,不论是书证、物证还是证人证言,也不能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发现伪证。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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