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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救了许霆
2008-04-16 23:47:21 来源:余向栋
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 余向栋
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告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但在一审判决将要生效的前夕又提出上诉。上诉的结果如何对这个案件已经不那么重要了。许霆案也基本尘埃落定,但是对许霆的争议、思考却不会就此偃旗息鼓。
许霆案件的一审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学界接连召开多次研讨会,今年的两会上,许霆案一时也成为热议的话题。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引发如此集中的大规模讨论,足见许霆案的标本意义。人们在思考,许霆案一审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纷纷批评、质疑、争论,才有了广东省高院的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的发回广州市中级法院的重审;才有了应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些得不到舆论的帮助张霆、李霆、王霆……,又被冤、错的怎样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与许霆案情类似的云南何鹏,被判处无期,现在已服刑七年;宁波的唐氏兄弟也曾从出错的ATM机上恶意转款200多万,此案在当地公检法之间来回旅行了几次后,至今仍悬而未决。在许霆案中,与其说是法律影响了舆论,还不如说是舆论左右了法律,是舆论救了许霆,这是活生生的现实。它反映了公民的关注、参与,体现了社会大众民主意识;反映了法院及时启动特定程序纠错,以平息、安抚民心。这是事情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角度审视,舆论干预司法活动、影响法律适用,不是一件正常的事。
所谓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涉,包括不受舆论的干涉。法官是凭他的职业良心、素质、价值观,独立地对案件作出判断;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走向、命运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法官对案件作出评判(判决前),他人(包括媒体)不应对案件说三道四。对争议较大的案件,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专业要求较高,也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庭的主持下,召集有关各方进行听证,或在庭审中解决。媒体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只能作客观、公正的报道。这是法治社会对审判权的尊重,也是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要的社会保障,否则就是干扰司法活动,就是蔑视法庭,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舆论是一只无形的手。可谓成也舆论,败也舆论;生也舆论,死也舆论。近几年,舆论影响法律适用的案件不是仅许霆一案,刘涌案、郑筱萸案……。可谓呼风唤雨,扭转乾坤。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为媒体的炒作,网络的热爆,“有几十万个跟帖”,而可以否定原先自己做出的“指导意见”,推倒重来,甚至不惜处以极刑。一个罪不该死的,因为碰到了“风口浪尖”,无论其罪是否该处死,而被判处了死刑。这样的纪录人们是不会忘却的。判决许霆有罪是否恰当姑且不论,目前这一结果——尽管这并不是理想的结果,舆论监督的作用时无论如何都不可忽视的。许霆比那些被错判、重判而得不到救助的人至今还在服刑、“要把牢底坐穿”的人来说幸运得多了,舆论再一次显示了不可小觑的力量。许霆是幸运的。一审宣告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之后,媒体基本上一边倒向对许霆同情,而许霆得以幸免于难。没有媒体的“热情”,没有舆论的“支撑”,许霆断断乎不会是现在这样的结果。许霆案是个特例,人们不可能把每一个案件的正确处理,都寄托在舆论的监督上。何况舆论也会喝醉酒呢!把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在舆论的理性上,这是法治社会不成熟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被改判,既值得庆幸,又哀其不幸。
司法机关能真正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之日,即是法治社会建成之时。而当下的中国距离这个目标还十分遥远,尽管我们相信这个目标终将会实现,尽管我们竭尽全力为之奋斗,尽管现在的法治形势是建国以来较好的时期。如此,在目前法制尚不完备,司法制度尚不健全,法官队伍素质尚待进一步提高的今天,舆论发挥其“监督”作用,上下左右其手是有其存在的理由的,但这只是权宜之计,总有一天,它会回到它自己的位置上,做它自身应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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