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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杨佳作鉴定又何妨
2008-11-06 21:30:16 来源:余向栋
再给杨佳作鉴定又何妨
余向栋
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
杨佳案上诉审已开过庭。杨佳的二审辩护律师翟建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担任杨佳的上诉审辩护人。庭前,翟建三次会见杨佳了解案情。庭上,翟建根据其对案件事实、对杨佳精神状况的了解,认为有必要应给杨佳再作司法精神病鉴定,但遭到了审判长的当庭拒绝。
要求对已有的鉴定重新鉴定,是司法实践中常有的事,也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鉴定被称之谓“科学的法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某些鉴定或程序存在瑕疵,或鉴定人的资格存在瑕疵、或鉴定的方法存在瑕疵都可能影响鉴定的客观、公正。由于鉴定失真,“科学的法官”不科学,导致错判的惨痛教训太多了。杨佳案事发后,人们在吃惊、痛惜之余,不免对他的人格、精神状态产生怀疑。为什么仅是一件因被怀疑偷窃自行车,按照警方的说法并没有殴打他,而杨佳却两次来上海,最后竟作出惊天大案?为什么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他却感到“不愧疚”?翟建是个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尽管一审法院对杨佳的精神状态作过鉴定,二审中,他基于对案件、对杨佳的了解,对一审的鉴定提出质疑,指出应给杨佳再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相信是有依据、有道理的,合议庭完全可以在庭后经评议再作是否准予的决定。现在,却当庭予以驳回,这一做法难以服人心。再给杨佳作鉴定又何妨呢?杨佳案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人们不仅关心案件的走向、关心杨佳个人的命运,更关注的是国家的司法制度、是政府的公信力。一审时,人们对区政府的法律顾问被指定担任杨佳辩护人纷纷提出质疑、对一审限制旁听纷纷提出质疑就充分说明了这点。二审法院在上述两个问题上予以了注意,但在程序上还是存在瑕疵,这不能不令人遗憾。法院对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更必须办成铁案,不能有一丁点儿的差失。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杨佳案,给杨佳再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更有必要。上海市高院即使对杨佳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后,还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们期待最高法院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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